iso14000:2015认证为什么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 制?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
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近年来,全国环保部门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占环评审批数量的一
半。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很小,对其进行审批管理,占用了基层环保部门大量行
政成本,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
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登
记表备案管理的改革任务;近年来,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改为备案制
的试点工作。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并从今年9月1日
起施行。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此外,正在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将就登记
表项目备案作出规定。
将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落实国务院
放管服相结合要求,顺应目前行政审批改革趋势的重大举措,符合以改善环境质
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的环评制度改
革要求。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只是针对那些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如组装型企业等。对于
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如化工、水泥等行业仍然实行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