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三控”——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两管”——合同和信息管理,“一协调”——全面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的工作关系。这种服务工作的目标是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而“两管”“一协调”是实现目标所必须运用的控制手段和措施。
监理单位不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而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作为合同管理者,它必须保持公正性,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
权益。监理过程是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的过程。所以,监理过程既有别于施工过程、设备采购过程和设备制造过程,又有别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过程。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尽管监督管理过程与施工过程相伴,但是两者运动的主体、方式、方法、标准、手段和目标是不相同的,不能混为
一谈。否则,便会在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实施和审核中与施工单位混淆不清。在监理单位的贯标实践中,将监理过程与施工过程相混淆或过程主
体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应予注意。
1.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监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从满足产品要求的角度讲,就是投资、质量、工期的“三控制”。投资、质量
、工期是一个既统一又相互矛盾的目标系统,其中工程安全可靠性、使用功能、施工质量合格目标是必须俦保证的。
监理单位确定质量目标时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内容没有全面覆盖“三控制”;二是套用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优良率或优质工程指标,将工程项
目的质量目标值直接作为监理单位的质量目标值,而没有根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上的重要作用是确保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进行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合同约束,如工程质量不合格
就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但是,不可能所有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能通过经济手段去解决,如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或超越现行质量标准时
,监理单位的约束作用便难以奏效。所以,监理单位不能套用施工单位折质量目标值,可以用不低于施工合同要求的指标作为自己的质量目标值。
监理单位的质量目标值只能与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相一致。
监理单位的质量目标应体现监理工作的服务性。监理工作应做到事前控制与主动控制,应符合正确、及时、有效的准则。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
制订反映上述要求的质量目标值。
2.采购
为确定施工质量符合确定的要求,监理单位需对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构件、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测量和试验。这种检测工作有的独立完成
,有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执行。
监理单位的采购子过程指监理业务的分包(含委托检测、购买计量器具等),而不是指对施工单位的采购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对施
工单位采购子过程的监督管理属于7.5.1“产生和服务提供的控制”的过程。
3.标识和可追溯性
监理单位是服务性企业,其产品无法做到检验合格再交付顾客。但是,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涉及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
、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监理单位不但向业主提供无形产品,还提供了大量有形产品,如监理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批
报告、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和检测记录等。对这些有形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混淆和误用。工程实物不是监理单位的产品,不能把对工程实物或工程材
料的标识纳入这一子过程。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单位因产品的混淆和误用而影响工程质量,这种监督管理属于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
控制”。
4.不合格品控制
监理单位的不合格品控制,分为有形产品的控制和无形产品的控制两部分。有形产品的不合格品容易判定,无形产品的不合格品却难以判定。
为此,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围绕“三控”、“两管”、“一协调”,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
(每一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业务流程、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将其
作为判定监理过程中产品不合格的依据。不合格品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以减少损失和影响程度。工程建设监理同其他服务业一样,一般不涉及未
检验产品放行的授权批准问题,只有合格的服务才能提供。因此,监理人员的素质、专业配套能力、监理技术装备、监理工程建设的经历、监理单
位的管理水平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基本条件,应予以关注。监理单位的不合格品控制与施工单位的不合格品控制有本质的区别,对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属于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如果由于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检验把关不严,决定或指挥失误、失职,甚至犯罪行为
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应进入8.3“不合格品控制”的过程。
混淆监理管事和施工过程的情况,在7.5.5、7.6、8.2.3、8.2.4、8.4、8.5.2、8.5.3等子过程中都存在。究其原因,都与对监理工作的产品、
产品实现过程未能正确识别与确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