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ISO9001认证在审核“7.5.3”标准条款时,涉及到产品的可追溯性,可追溯涉及到:
―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
― 加工过程的历史;
― 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忘了时间期限的要求,在程序文件中没有规定追溯到何时为止。这个漏洞应当引起重视,否则别人就会以无限期来要求你。在具体操作时,如未到追溯期限即失去可追溯性,则起不到作用;而如延长了追溯期限,则加大了成本,又失去了意义。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顾客的使用过程
按可追溯性定义的规定,“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也是可追溯性的含义之一。对产品应用情况进行追踪,有利于改进产品质量,这也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中顾客满意程度的监视和测量的要求之一。但是,这种追踪不可能是对所有产品而言。一般来说,新产品(包括经改进的旧产品)应进行这种追踪此外,产品对顾客(包括其使用者)存在着较大危险性的,也需要追溯到使用的全过程,有的产品还需要追溯到产品用后的处置。例如飞机厂应对每一架飞饥的分布、使用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顾客或派人修理)按国际惯例,对核材料的使用和用后处置都要追踪,以防污染。
(2)产品交付
对大多数产品来说,追溯期限只到产品交付为止,该件产品或该批产品交付给谁,组织应有记录,以便有问题时可以及时通知顾客或采取其他措施。顾客如何使用可不纳入追溯。
(3)产品检验合格
对偏离的、人机料法环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追溯性要求的,则只追溯到产品检验合格为止。检验合格表明偏离或变化未影响产品质量。但是,某些不能通过检测或虽可检验但为节约费用而增加该检测项目的,则不在此例。如某些材料代用后,其寿命能力如果难以检测,其可追溯性就应延长。
(4)经检验证实
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的产品,一旦经检验证实其合格即可中断可追溯性的唯一性标识。
(5)该过程结束
对某些特殊过程实施的可追溯性措施,可在该过程结束后中断。但该过程对产品内在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如热处理)除外,而应待检验合格才一可结束相应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质量记录具有质量保证证据的作用,可追溯性虽然中断,但其记录则应按规定保存,以便有关人员(包括顾客和第三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