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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的审核

        对“持续改进”的审核不能就事论事,应与其他条款及过程的审核结果综合分析对ISO9001:2008中第8.5.1条款“持续改进”的审核不能就事论事,仅就这个条款进行审核,而是应该结合对5.3质量方针、5.4.1质量目标、5.6管理评审、8.2.2内部审核、8.4数据分析、8.5.2纠正措施、8.5.3预防措施等条款及过程的审核结果综合做出分析、判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审核:

  一是与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座谈,了解他们对持续改进重要性的认识、对持续改进是如何策划并实施的、采用了哪些持续改进的方法和技术、取得了哪些成果。

  二是质量方针的内容是否体现了最高管理者对持续改进的追求。

  三是质量目标是否体现了持续改进的精神,是否具有挑战性,比如正面的目标逐年有所提高,负面的目标逐年有所下降。

  四是管理评审是否对如何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这样的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

  五是内部审核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纠正。

  六是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是否为持续改进提供了输入。

  七是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等等。

  分清“持续改进”与“质量改进”

  在审核时,审核员应正确“持续改进”,不能将“质量改进”和“持续改进”相混淆。

  ISO900:2008的条款3.2.12将“质量改进”定义为“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在这个条款的注解中指出:“要求可以是任何有关方面的,如有效性、效率和可追溯性。”而该标准的3.2.13条款对“持续改进”定义为“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的循环活动。”可见,“质量改进”仅限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且没有强调是一种循环活动,可以是“毕其功于一役”的措施,而“持续改进”则并不局限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而是要增强满足顾客(或最终使用者)、员工、供方、所有者(投资者)、社会等不同的相关方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的能力,而且应该是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的活动。再联系到ISO9001:2008在该条款中所指出的持续改进的对象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effec?鄄tiveness),并不包含提高效率(efficiency)的价值取向(ISO9004:2008条款8.5.1则同时提及了改进有效性和效率的问题)。

  审核“持续改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审核员在审核“持续改进”条款的要求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改进不能只是一时的行为,而应该是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持续改进应是组织的永恒的目标。

  第二,改进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满足产品质量要求,有关的方方面面都应纳入改进的视野,特别是平时考虑得不太多的方面,如员工、供方、社会的需求同样需要予以满足。

  第三,组织可以同时提出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的要求,但认证审核时,在改进效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不能成为判定不符合的证据。现在有很多正式出版的贯彻标准的资料中,不但要求组织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还要求组织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成效,尽管要求组织提高效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提高效率并不在ISO9001:2008要求的范围之内,ISO9001:2008所关注的只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审核员不能将这些参考资料中所提及的看法变成自己的“审核准则”,并以此去要求受审核方在提高效率方面有什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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