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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ISO45001认证常见问题
二、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方面(5.3条款) 1.高危企业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某公司520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关注地方法规规章:《某省政府令》关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4.某公司1200人,仅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请关注地方法规规章:《某省政府令》关于“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5.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是未明确,未形成文件化信息。 6.(现场抽查3人询问)岗位员工未意识到、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7.公司职能职责的分配不能保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 8.未向总经理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绩效和改进机会。‍‍‍ 三、工作人员的协商和参与方面(5.4条款) 1. 制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未听取工会的意见。 2.工会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未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4.公司存在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 5.公司未为协商和参与提供机制、时间、培训和资源。 6.公司未及时提供对明确的、易理解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访问途径。‍‍ 四、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和机遇的评价(6.1.2条款) 1. 未提供《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策划程序》。 2. 程序中未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要求。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和对象、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方法、未规定风险评价的方法、准则和步骤、无风险分级的规定、无危险源及风险更新的规定。 3. 未按程序要求辨识危险源及评价风险、未提供《危险源及其风险评价的清单》、危险源辨识有遗漏(如缺少工作负荷、工作时间、欺骗、骚扰和欺压方面的危险源)。 4. 是否考虑到可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方带来的风险。 5. 未提供《中高度风险清单》。 6. 风险评价未按照程序规定的方法评价。 7. 对新项目和材料、工艺、设备变化,未进行了风险评价和事前评价。 8. 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策划缺少控制措施。 9. 未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相结合。‍ 五、 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确定(6.1.3条款) 1.未提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法律法规漏识别、未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3.未识别地方法律法规。 4.未识别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5.未建立获取法律法规标准的渠道。 6.法律法规标准未进行适用性摘要。‍ 六、能力(7.2条款) 1.未对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部门、层次、人员进行识别。 2.未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岗位进行配置。 3.公司未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4.公司未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公司未制定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6.各部门未根据公司员工培训计划要求,分解、落实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和目标。 7.公司未确定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人员所必需的能力,未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 8.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未描述安全要求。 9.未对岗位人员能力胜任与否进行评价和考核。 10.抽查3个员工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未提供培训记录,未提供签到表。 11.未评价培训效果的有效性。 12.新员工入职培训不能满足以下要求: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13.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清单:某焊工未持证上岗(或电工,起重机工,叉车工等)。 14.某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已过期。‍‍‍ 七、 意识(7.3意识) 1.现场抽问3名员工不了解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公司未对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知识进行宣传交流,以确保员工广泛意识并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3.现场询问3人,不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什么相关性和重要性,不了解如何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出贡献;不了解在自己的工作中安全方面有哪些改进空间。 4.询问2人,不了解某次事件和调查结果。 5.询问3人,不了解与其相关的危险源、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所确定的措施。 6.询问2人,不了解“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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