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它适用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最严格的条款为准。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债务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最低年龄及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最恶劣童工)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