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GJB9001C认证采购和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标识
采购产品在进厂、入库、投入生产时,原生产单位所作的标识应予以保留,并根据需要做各种形式的标识,以保证其可追溯性。对具有可追溯性的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或按规定进行标识的移植和替代。
采购产品进货检验后,应在产品或证明文件上做出标识。
对确需紧急放行的采购产品,应做出标识,并作记录。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对投产的采购产品应做出唯一性标识(如投入生产的批次、编号等)。
组织应按设计文件,将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的实施方法,在工艺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设计文件没有要求时,组织应根据需要,在工艺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在产品上做标识时应征得设计方同意。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组织应按设计和工艺文件的规定,适时地制作对产品处置和使用以及安全警示等标识。
特殊过程(锻、铸、焊接、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加工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在产品或流程卡上做出标识。
经无损检测(如X光、萤光、超声波、磁力探伤等)的产品,应在产品或流程卡上做出标识。
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和关键过程的产品,应在产品或流程卡上做出标识。
检验人员对鉴别出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并进行隔离。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也要做出相应的标识。
对让步接收和材料代用,除在产品上做出相应的标识外,必要时还应对其进行编号,在流程卡上注明其去向,并在合格证上加以注明。
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产品上如有下列标识,应予以保留,不允许替代:
a)在制品检验和试验验收标识;
b)无损检测标识;
c)最终热处理标识;
d)批次编号;
e)让步接收(超差)的标识代号;
f)关键件、重要件材料的炉批号;
g)对产品处置和使用的提示性标识;
h)安全警示标识;
i)材料代用代号;
j)军检合格代号。
产品进行过程检验时,检验人员应按设计和工艺文件的规定核对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