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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S    JCI认证    
iso14001:2015认证合规性评价的实施

 

 
(1)iso14001:2015认证评价的覆盖范围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内容的覆盖范围,是指所有与组织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相关适用的法律、法
 
规和其他要求。覆盖范围不应遗漏,尤其是与重要环境因素和有重大环境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
 
求。
(2)iso14001:2015认证评价内容
    “合规性评价”主要是指企业自我评价组织行为符合法规的程度,从中找出环境管理现状与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差距,寻找改进的机会,有利于提高环境绩效。因此企业要针对每一个环境因素评价应遵
 
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条款是否充分识别,并将条款内容落实到工作当中。对与环境因素有关
 
的每一个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进行评价,特别突出重要环境因素相关法规的符合性,以及重要岗位和其
 
实施运行控制情况。法规中有推荐性的和强制性的内容,评价要突出强制执行的法规和标准;环境问题
 
有地域性,如北京市的要求要严于其它城市,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所以重点应突出地方的法规
 
;其他要求应突出相关方强烈要求的内容。
 
(3) iso14001:2015认证评价的方法、方式
    包括查阅文件、记录,现场查验,面谈。评价的方式可以采用顺向追踪、或逆向反查各相关要素,
 
也可以抽样。规模大的组织,还可以分层次进行评价。
    由于每一个组织的产品、活动、服务的特点和客观环境特点、组织机构的大小以及应满足的法规要
 
求情况,千差万别,所以评定的准则、方法也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没有一套固定的
 
格式和表格。重要的是应严格防止过于粗放的评审,忽略了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环境影响相关法规的符
 
合性遵循情况、重要岗位和重要岗位人员实施运行控制情况,以及评价证据的收集。
(4)iso14001:2015认证评价的频次、评价时机
    组织评价的频次,一年内不得少于一次。
    组织评价的时机,一般应在组织管理评审和审核组初审或监审前进行。IAF白皮书要求: 认证机构
 
在颁发认证证书前,对组织的管理体系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的同时,对与之相关的法规符合性
 
要进行评价,在未能判定符合性的情况下不能授给认证证书,同样在证书有效期内要确保符合性得到保
 
持。
    “合规性评价”是一项定期进行的活动,而不是一劳永逸,尤其在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出台或
 
更新时,要及时进行。
 
(5)iso14001:2015认证评价的结果和记录
ISO14001标准明确了保存合规性评价的结果和记录的要求。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从事活动
 
的证据的文件,但不是合规性评定的惟一证据。
企业一般会编制合规性评价报告作为评价记录,其内容一般包括:①评价时间;②参评人员;③评价内
 
容;④评价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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